供应商黑名单行为
发布时间:2023-12-05 点击次数:2456 发布人: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哈尔滨工程大学供应商黑名单并在采购系统曝光台进行公示,3年内不得参与学校非政府采购项目:
1.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与用户单位、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3.向用户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5.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无正当理由不与用户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或未经学校同意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他人的。
6.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完成项目,或未按约定质量标准和期限提供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或未按合同提供售后服务的。
7.因产品质量或其它违约行为被用户单位书面投诉,经查属实的。
8.未通过正常途径、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扰乱正常采购秩序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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