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司采购相关问题答复(系列四)
发布时间:2023-12-05 点击次数:1138 发布人: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1.服务合同可以一年一签吗?
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表述: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活动,我们遇到的问题是,采购人按一年的预算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一年一签,可优先续签,续签不得超过两次等字样,这是否属于“服务一签三年”?“服务一签三年”界定标准?
答: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可在年度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一次签订服务期限为三年的合同,也可以通过一年一续签方式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期限总长不得超过三年。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就此事项作出说明,事先告知潜在供应商。
留言编号:1212-3658446
2.补充合同如何规定?
我单位的食材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0万元,供应商A每日按照要求配送食材,并按照实际数量据实结算,合同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我单位在合同到期前通过政采确定了下一年度的食材供应商B,但由于其他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致使我单位暂时无法与B签订新的政府采购合同。因此2021年10月20日我单位拟与原供应商A签订不超过50万元(不超过原合同10%)的补充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11月1日起至50万用完或确定了新的供应商为止。 本单位法律顾问认为签订补充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中“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的定义,认为补充合同的履行时间已经超出原合同的履行时间,建议我单位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从A处采购。 咨询:我单位在2021年10月20日-31日期间与A签订补充合同是否合规?如果不合规,是否只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有无其他方法?
答: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留言编号:6155204-Et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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